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一个人一年能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参加培训人员可根据个人愿望选择参加1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或3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三项中的一项。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3次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
(3)企业对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其培训职业(工种)应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并根据实际确定培训机构,由企业自培或委托职业院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在具有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取得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享受培训补贴。同一职工年内参加不同工种的培训或跨年度参加同工种、同等级培训的,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4)农村转移就业少数民族劳动者参加“就业常用汉语”培训,且取得《就业常用汉语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1次就业常用汉语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