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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

发布时间: 2023-03-24 17:3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继续教育网络,加强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规范继续教育基地的继续教育行为,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并保证继续教育质量和效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综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但在业务上接受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任务主要是承担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公共科目课程和专业科目课程的培训工作,也可承担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专项继续教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企业单位、高等院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可申报继续教育基地。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学以致用,按需施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精神,服务“人才强新”战略,逐步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政府调控、行政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培训内容与手段,是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岗前岗后培训(含本行业法律法规、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应当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培训学习时间,应符合规定要求。有条件的继续教育基地,配合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开办外汉语和计算机技能培训的辅导班。
     (一)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的内容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技术发展需要,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结合企事业单位(含非国有)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自身素质的实际,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新信息、新方法,即“六新教育”,突出行业法律法规、公共科目、专业科目的学习,不断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增强创新意识。  
     (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实行一年一个学习周期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实行两年一个学习周期的、学习时间不少于140学时。实行三年一个学习周期的,学习时间不少于200学时。各行业规定的学时高于自治区规定的,按各行业规定执行。实行学分积累制的部门,按其规定的学分登记执行。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地接受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内容、学时数和考试(考核)成绩等内容应按有关规定记入《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职务晋升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七条 根据自治区继续教育发展现状,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
     (二)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各类图书资料;
     (三)具有事业心较强,业务精,并具有教学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具有比较完备的培训管理制度,并有专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凡申请承担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单位,应按以有程序申报:
     (一)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经其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自治区人事厅培训教育处审定。
     (二)自治区人事厅审定公布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和各地、州、市人事局的直属继续教育基地。各地、州、市人事局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原则上只建2—3所继续教育基地。县(市)继续教育基地,由地、州、市人事局对申报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对符合办学条件的予以公布,但必须报自治区人事厅培训教育处备案。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以及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自治区人事厅综合管理全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直属继续教育基地负责人和师资培训,确定继续教育公共科目课程,总结交流继续教育基地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继续教育基地和个人,统一制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登记证书》,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牌匾》。
     (二)地、州、市人事局负责管理认定本级和县(市)的继续教育基地;制定地、州、市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意见;指导本行政区域和县(市、区)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总结交流本地区继续教育基地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继续教育基地和个人;发放本地区《继续教育基地登记证》,颁发县(市、区)继续教育基地牌匾。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继续教育基地;确定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的培训和培训方向、协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行业继续教育基地进行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与探索。
     (四)凡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专业科目、培训层次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执行,确需增开新专业和提高培训层次的,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班审报表》,按组织程序申报。非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拟开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须按办法规定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借用继续教育的名义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五)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县(市)组人事行政部门指导、协调,行业部门实施。晋升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地(州)市级人事行政部门指导、协调,行业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单位初级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地、州、市级中级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副高级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继续教育培训,由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指导、协调,行业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继续教育基地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登记、办班收费管理、后勤生活管理、培训效果跟踪评估制度。
     第十一条 各继续教育基地应做好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工作,使培训任务落到实处。每年底将本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书面报告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工作不主动,不具备办班条件,不报培训计划和本年度培训总结的,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将直接委托其它继续教育基地承担其培训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各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继续教育基地的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借继续教育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应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行政部门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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